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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微商成假冒伪劣口罩重灾区!

发表时间:2020-03-04 11:00


新冠肺炎疫情突然暴发,让口罩一时间成为抢手货。很多消费者通过朋友圈各种渠道购买口罩,然而,收到口罩后,却发现货不对板,投诉无门。在N95等防护口罩紧缺、买不到的情况下,网店、微商也“顺势”成了销售假冒伪劣防护口罩的重要渠道。

疫情发生以来,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护产品违法行为。2月14日至2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联合双打行动”3批典型案例,其中“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案例”中的30起均包括口罩,直接涉及电商、微商的案例有5起,包括了江苏、浙江、江西、上海等地查处的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件。此外,还有4起案件与微信有关。

30起案例中直接涉及电商、微商的案例有5起,占比1/6。如果加上使用微信销售的4起案例,则占比1/3。

记者了解到,一个多月来,口罩市场供给从严重紧缺到仍有不足,当消费者在实体药店和超市购买不到口罩,尤其越来越多的居民小区加强管理,甚至封闭管理的情况下,通过电商、微商甚至微信朋友圈购买口罩,就成为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

采访中,一些消费者表示,网店、微商成了口罩需求的最大载体,但是现状却是,线上不一定能买到,买到不一定能按时发货,发货了却有可能收不到,收到了也可能是假货,消费者维权面临着诸多实际困难。

虽然通过电商、微商和微信朋友圈销售的口罩究竟有多少,准确的数据一时难以统计。但是“联合双打行动”典型案例查获或查明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数量和涉案金额之大,和一段时间以来媒体报道反映出的公众的感知可以互为印证。据权威媒体报道,1月25日至2月26日,河南官方通报,通过微商、朋友圈售卖假口罩的案例占比近70%。

近年来,电商行业加速增长,商业模式已经较为成熟,而微商不过是在2013年前后在朋友圈逐渐火爆起来的。微商包括企业微商和个人微商两种模式,在企业微商模式中,由总代理招聘下级代理,再由下级代理发展代理群。2014年3月15日,原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所有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都属于网络商品交易范畴;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明确“微商”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进一步将微商纳入监管范围。微商的责任主体大体包括微信平台、政府监管部门。

为什么微商渠道没有“口罩荒”?业内人士分析称,社交平台是一个相对私密的空间,在实际运营中,经营者多数是自然人,并没有在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政府部门监管十分困难。无论是电商平台还是监管部门,对电商的管理已渐趋成熟,既然属于电子商务,那么微信、QQ等社交平台就应该借鉴电商网络平台的管理经验,加强对微商的管理;监管部门同样应该借鉴对电子商务监管的经验,对微商渠道加强监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鸿潮认为,绝大多数微商没有主体资格证明,没有实名登记、缴保证金、信用评价、第三方支付保护等规则的限制。许多微商是通过朋友圈转发产品信息的,交易时采用微信私下转账的方式,这就使得法治化的、规范化的监管手段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近一个月以来,除了公安部门发布的消费提醒外,2月17日到2月24日,河南省消协、郑州市消协,以及安阳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市场监管局连续发布消费警示:不要轻信微信群及朋友圈的口罩广告,谨防“微商变危商”。

警示称,目前,微信、朋友圈、QQ群购物等微商这种新型交易方式给一些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由于监管制度、手段不健全,再加上朋友圈的买卖属于私下交易,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存在较大隐患。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也指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抽查、打击力度,各类贴吧、论坛、社交平台、电商平台都应加强对内容和平台商户的管理与督查,发现制假售假、诈骗等行为的,立即对其产品下架、账户封号,及时报警。

专家指出,大量假冒伪劣口罩的泛滥,尤其是通过电商、微商以及微信朋友圈的渠道流向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对电子商务监管提出了新挑战。标准化是加强电子商务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虽然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制定了大量的标准,体系日渐完善,但是现有的电子商务标准总体上市场适应性较差的不足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分析人士认为,将现有电子商务标准作为监管技术支撑的资源用足,分析新挑战尤其是微商、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的监管需求,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标准,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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