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怎么验货?验货标准验货要求与标准指南(上)发表时间:2018-11-06 15:20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主要是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由于烟花爆竹其中的火药成分,燃放者在燃放时如果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燃放或者燃放违规产品,就会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于关系到安全问题,烟花爆竹的质量也非常重要,而烟花爆竹的质量是通过验货来决定的,那么烟花爆竹的验货和检测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烟花爆竹怎么验货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烟花爆竹验货要求与标准,希望大家学有所成。 一、烟花爆竹验货要求 1、目的 本文件是为指导检验人员进行烟花爆竹检验作业而制订,规定了烟花爆竹检验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其目的是规范烟花爆竹检验工作过程,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所进行的烟花爆竹检验行为。 3、职责 3.1 检验员 a负责按本程序要求准备和实施现场检验,填写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出具检验报告; b对检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和检验结论的准确性负主要责任。 3.2 综合科科长 负责核对检验原始记录和审核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的准确性负次要责任。
4、工作依据 《烟花爆竹药剂撞击感度测定》GB/T1941.2-1994 《爆竹声级值的测定》QB/T1942一1994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GB/T10632-2004 《烟花爆竹药剂摩擦感度测定》QB/T 1941.3一1994 《烟花爆竹组合烟花》GB19593-2004 《烟花爆竹礼花弹》GB 19594-2004 《烟花爆竹引火线》GB19595-2004 《烟花爆竹烟火药成分定性测定》GB/T 15814-2010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2005 《烟花爆竹禁限用药剂定性检测方法》GB/T21242-2007 《烟花爆竹标志》GB24426-2009 《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分类方法》GB/T21243-2007 《烟花爆竹黑火药爆竹(爆竹类产品)》GB21552-2008 《烟花爆竹双响(升空类产品)GB21555-2008》 《出口烟花爆竹用引火线检验方法》SN/T1729-2006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规程,第1部分:总则》SN/T0306.1-2006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规程》第4部分:安全性检验SN/T0306.4-2006 《出口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验方法,第1部分:总则》,SN/T1731.1-2006 《出口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验方法,第2部分:75℃热安全测定》,SN/T1731.2-2006 《出口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验方法》第3部分:爆发点测定,SN/T1731.3-2006 《出口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验方法》第4部分:禁用限用药物定性分析,SN/T1731.4-2006 《出口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验方法,第5部分:撞击感度测定》, SN/T1731.5-2006 《出口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验方法。第6部分:摩擦感度测定》,SN/T1731.6-2006 《出口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验方法。第7部分:吸湿性测定》,SN/T1731.7-2006 《出口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验方法。第8部分:着火温度测定》,SN/T1731.8-2006 《出口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验方法,第1部分:总则》,SN/T1730.1-2006 《出口烟花爆竹安全性能检验方法,第2部分:75℃热稳定性试验》,SN/T1730.2-2006 《出口烟花爆竹安全性能检验方法。第3部分:低温稳定性试验》,SN/T1730.3-2006 《出口烟花爆竹安全性能检验方法。第4部分:抗振动试验》 SN/T1730.4-2006 《出口烟花爆竹安全性能检验方法。第5部分:跌落试验》 SN/T1730.5-2006 《出口烟花爆竹安全性能检验方法。第6部分:殉爆试验》, SN/T1730.6-2006 《出口烟花爆竹安全性能检验方法。第7部分:包装鉴定》, N/T1730.7-2006 《出口烟花爆竹安全性能检验方法第8部分:产品药量检测》, SN/T1730.8-2006 《出口烟花爆竹安全性能检验方法。第9部分:警句标签检验》, SN/T1730.9-2006 《出口烟花爆竹安全性能检验方法。第10部分:使用安全性能检验》, SN/T1730.10-2006 《出口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分类方法》 SN/T1727-2006 《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第1部分:钡含量的测定》, N/T1732.1-2006 《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第2部分,重铬酸盐含量的测定》, SN/T1732.2-2006 《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第3部分:锌含量的测定》, SN/T1732.3-2006 《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第4部分:铜含量的测定》, SN/T1732.4-2006 《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第5部分:钛含量的测定》, SN/T1732.5-2006 《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第6部分:锶含量的测定》, SN/T1732.6-2006 《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第7部分:铅含量的测定》, SN/T1732.7-2006 《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第8部分:钠含量的测定》, SN/T1732.8-2006 《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第9部分:镁含量的测定》, SN/T1732.9-2006 《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第10部分:硫含量的测定》, SN/T1732.10-2006 《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第11部分:钾含量的测定》, SN/T1732.11-2006 《烟花爆竹礼花弹发射炮筒》GB20208-2006 《烟花爆竹用铝镁合金粉》 GB/T20209-2006 《烟花爆竹用钛粉》 GB/T20211-2006 《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安全性能检验规范GB/T20613-2006 《烟花爆竹烟火药中高氯酸盐含量的测定》GB/T20614-2006 《烟花爆竹烟火药中铝含量的测定》GB/T20615-2006 《烟花爆竹烟火药中铋含量的测定》GB/T20616-2006 《烟花爆竹烟火药中铁含量的测定》 GB/T20617-2006 《烟花爆竹烟火药中硝酸盐含量的测定》GB/T20618-2006 《烟花爆竹用铝粉》国家标准GB/T20210-2006 《烟花用发射药》 NY/T757-2003 《烟花爆竹检验规程》GB/T22810-2008
二、烟花爆竹验货标准 5、检验条件 5.1 现场条件 5.1.1 检验现场应清洁,不应有与设备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5.2 受检单位提供的条件 5.2.1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人员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5.2.2受检单位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5.3 检验人员具备条件 5.3.1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相应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5.3.2必须携带相应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5.3.3 必须穿着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6、烟花爆竹检验项目及方法 6.1 烟花爆竹药剂撞击感度测定 6.1.1 检测仪器设备及材料 6.1.1.1 MBZ -1型落锤仪或WL一1型落锤仪,符合仪器的技术条件要求。也可使用与之相当的其他型号仪器,但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6.1.1.2 撞击装置击柱套、击桂和底座,每进一批新的撞击装置,应按标定方法进行检验。 6.1.1.3 电热恒温烘箱或真空干燥箱。 6.1.1.4 分析天平感量1mg。 6.1.1.5 试验筛400µm。 6.1.1.6 特屈儿。 6.1.1.7 丙酮(GB 686)。 6.1.1.8 工业汽油 不含重金属化合物。 6.1.1.9 金相砂纸 型号NO. 04。 6.1.2 试样处理 6.1.2.1 样品必须全部通过400µm筛,试样按四分法缩分。 6.1.2.2 干燥:试样厚度不超过3mm,在真空干燥箱内进行千燥,烘干温度为55~60℃,真空压力不大于11kPa,恒温2h,或在相同温度的电热恒温烘箱中干燥4h。烘好的试样放人干燥器内冷却1h后方可使用。 6.1.3 试验条件 6.1.3.1 锤重:10.00土0.01 kg 落高:250士1mm 药量:40土2mg 6.1.3.2若按6.1.3.1条件试验结果为100%,则采用下列条件: 锤重:5.000士0.005kg 落高:250士1mm 药量: 40士2mg 6.1.4 试验程序 6.1.4.1 用汽油、丙酮洗净击柱套、击柱和底座,并用细纱布或绸布擦干净。待汽油与丙酮挥发净后备用。 6.1.4.2 选配50套干净的撞击装置,将上击柱取出,准确称量40土2mg 试样,小心倒人击柱套内,不允许试样粘在击柱套壁上,再将上击柱轻轻放入,使之靠自身重量徐徐下落至试样表面,并轻轻转动2圈,使试样均匀地散布在整个击柱面上。 6.1.4.3 将落高调好,把按6.1.4.2准备好的撞击装置放人撞击钢钻中心,释放落锤,使之自由下落撞击上击柱,观察有无爆响声、火光、冒烟、击柱面烧伤痕迹,有上述现象之一者,均判为发火记作“1”,否则判为不发火,记作“0”。 6.1.4.4 按6.1.4.3程序试验,25发为一组,共做两组。 6.1.4.5 试验完毕,用丙酮洗净撞击装置,如有痕迹,用金相砂纸磨光,若达不到6.1.1.2要求则废弃。 6.1.5 试验结果计算和评定 6.1.5.1 单组的撞击感度按下式计算。
6.1.5.2 取两组平行的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被测试样在该条件下的撞击感度值。 6.1.5.3 若两组结果不平行,须新作一组与原结果之一比较,取平行且最相近组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撞击感度值,若新作的一组与原结果的任一组都不平行,应查找原因或标定仪器,合格后重测两组,直至平行为止。 6.1.6 仪器标定 6.1.6.1 标定条件 标准药剂;精制特屈儿;锤重:10.00士O.Olkg;落高:250土1mm;药量:50士2mg 6.1.6.2 标定步骤:按6.1.6.1条和6.1.4.3程序进行试验,并按6.1.5.1 进行结果处理,但若两组结果不平行时,必须重测两组。 6.1.6.3 若测得两组的发火百分率都在40%~56%内,则判仪器合格,若标定不合格,须查找原因,待消除故障后,重新标定,直至合格。每年至少标定一次,检修、调试仪器后,必须进行标定,对仲裁、评优、事故分析的测试,测前应进行标定。
6.2 爆竹声级值的测定 6.2.1 设备、材料 6.2.1.1 声级计精度0.5dB,带脉冲保持档。 6.2.1.2 声级计附件三角架、风速计。 6.2.2 试验场地 6.2.2.1 在室外开阔平坦的硬地面上,周围15m内应无声音反射的物件。 6.2.2.2 环境噪音<60dB。 6.2.2.3 风速<5级,无雨、雾。 6.2.2.4 升级计应水平放置,吸音器中心线距地面1.5m,与样品燃放点水平距离为2m,吸音器对准爆竹燃放的垂直线,测试时不使用风罩,可以采用延伸电缆,按上述条件将声级计安装在三角架上。 6.2.3 声级计的校准 6.2.3.1 按仪器使用说明书上规定的声级校正器校准声级计。 6.2.3.2 声级计在使用前后,用声级校正器检查一次、,前后相差不得超过0. 5 dB。 6.2.4 测定步骤 6.2.4.1 从样品中,随机抽取50个,如果是鞭炮应拆散抽样。 6.2.4.2 将样品置于燃放点上,点燃后测试人员应迅速离开至2.0m外,记录每次爆炸时的脉冲声级值。 6.2.4.3 异常情况的处理 6.2.4.3.1当样品熄火或因冲射等原因,无爆炸声音时,测试结果不记录。 6.2.4.3.2点火后如环境中噪音突然超过60dB时,测试结果不记录。 6.2.4.4 测定有效值不少于20个。 6.2.5 数据处理 6.2.5.1按下式计算平均脉冲声级值。
6.2.5.2 同时报出最大和平均脉冲声级值。 6.3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6.3.1 产品分级分类 6.3.1.1 按照产品的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级。 6.3.1.1.1 A级: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6.3.1.1.2 B级: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m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6.3.1.1.3 C级: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m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6.3.1.1.4 D级: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m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6.3.1.2 根据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将产品分为以下14类。 6.3.1.2.1 喷花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6.3.1.2.2 旋转类: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6.3.1.2.3 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产品。 6.3.1.2.4 旋转升空类: 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 6.3.1.2.5 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 6.3.1.2.6 线香类:用装饰纸或薄纸筒包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产品。 6.3.1.2.7 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6.3.1.2.8 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6.3.1.2.9 摩擦类: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燃引爆主体的产品。 6.3.1.2.10 小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单筒内径< 76 mm)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声响、笛音或飘浮物等效果的产品。 6.3.1.2.11 礼花弹类:弹体从专用发射工具(发射筒内径}76~)发射到高空后能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成其他效果的产品。 6.3.1.2.12 架子烟花:通过框架固定烟花位置、方向燃放的产品。 6.3.1.2.13 爆竹类:单个爆竹产品或多个爆竹组合而成的产品。 6.3.1.2.14 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 6.3.2 通用技术要求 6.3.2.1 标志 标志分为外包装标志和产品标志。 6.3.2.1.1 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6.3.2.1.2 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6.3.2.1.3 标识所用文字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 6.3.2.1.4 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清晰。 6.3.2.1.5 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 6.3.2.1.6 A级产品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等字样。 6.3.2.2 包装 6.3.2.2.1 产品必须有内包装。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应封闭包装。内包装产品应排列整齐、不松动。 6.3.2.2.2 外包装应采用适当的包装容器,并封装牢固。包装容器体积根据品种规格要求设计,每件净重不超过30kg。 6.3.2.2.3 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潮性。 6.3.2.2.4 摩擦类产品包装应采取隔栅或填充物等方式,保证安全储运。 6.3.2.3 外观 6.3.1.3.1 产品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产品外型应完整、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 6.3.2.3.2 文字图案清晰。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礁羔、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象。 6.3.2.3.3 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6.3.2.4 部件 6.3.2.4.1 底座 6.3.2.4.1.1 固定在地面静止燃放的烟花,筒高超过外径三倍者,必须安装底座,底座的外径或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加的高度)三分之一。 6.3.2.4.1.2 底座应安装端正,产品放置在与水平面成12°的斜面上不得倾倒。 6.3.2.4.1.3 底座应安装牢固,在倒垂的主体上加50g重物吊起,拿住底座保持1min主体应不脱落。 6.3.2.4.1.4 产品在燃放过程中,底座应不散开、脱落。 6.3.2.4.2 引火线 6.3.2.4.2.1 引火线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6.3.2.4.2.2 点火引火线的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礼花弹和组合烟花的点火部位应有护引装置。 6.3.2.4.2.3 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应能吊起规定质量的重物,保持1min不脱落。 a)产品质量在l0g以下的应吊起l0g重物; b)产品质量在l0g~50 g之问应吊起两倍重物; c)产品质量在50 g以上的应吊起100 g重物。 6.3.2.4.2.4 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问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引燃主体。D级:2s~6s:C级:3s~13s:B级:5s~15s。 6.3.2.4.3 底塞 底塞安装牢固(跌落过程中,不开裂、不脱落)。 6.3.2.4.4 吊线 各类烟花产品的吊线应在1250px以上,吊线强度应能在产品主体上加50g重物后吊起,保持1min吊线不脱落或不断线。 6.3.2.4.5 其他部件 其他部件应安装牢固,不跌落等。 6.3.2.5 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 6.3.2.5.1 药种 6.3.2.5.1.1 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烟雾类、摩擦类除外)。 6.3.2.5.1.2产品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改良镁粉除外)、磷(摩擦类除外)。喷花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烟雾类、爆竹类、旋转类、吐珠类产品禁止使用铅化合物和六氯代苯。 6.3.2.5.2 药量 6.3.2.5.2.1 爆竹产品单个药量大于0.5g的不允许结鞭,单个爆竹产品内径> 5mm的,不允许使用不散开的固引剂。 6.3.2.5.2.2 单个产品(A级除外)不得超过最大装药量(不包括引火线、填充物)。 6.3.2.5.3 安全性能 6.3.2.5.3.1 烟火药的安全性能应定期进行测试,新产品投产前应进行药物安全性能测试。 6.3.2.5.3.2 药物安全性能检测包括:跌落试验、殉爆试验、热安定性、吸湿性、水分,pH值、低温试验、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等。 6.3.2.5.3.3 烟火药的pH值应为5~9。 6.3.2.5.3.4 烟火药的水分应≤1.5%。 6.3.2.5.3.5 烟火药的吸湿率应≤2.0%,笛音剂、粉状黑火药应≤4.0%。 6.3.2.5.3.6 烟火药热安定性为在75℃±12℃、48h条件下应无分解现象。 6.3.2.5.3.7 烟火药低温试验:在-25℃~35℃、48h条件下应无分解现象。 6.3.2.5.3.8 产品的跌落试验、殉爆试验应不爆燃。 6.3.2.5.3.9 烟火药的摩擦感度≤60%,撞击感度≤50%(摩擦类除外)。 6.3.2.6 燃放性能 6.3.2.6.1 喷花类的喷射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D级<1m:C级<3m;B级<8m。 6.3.2.6.2 各类烟花产品不应出现炸筒、散筒,各类升空产品不得出现低炸和火险。升空性产品最低发射高度应A级≥50m,B级≥30m、C级≥lom。 6.3.2.6.3 小礼花类、升空类产品的发射偏斜角应≤22.5°,旋转升空类应≤45°。 6.3.2.6.4 声级:B、C、D级产品最大声级值应≤140dB。 6.3.2.6.5 产品的结构和燃放效果应符合设计规定。 6.3.2.6.6 烧成率:各类产品的烧成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6.3.2.6.7 计数类产品,计量误差应≤±5%。 6.3.2.6.8 对存在有重安全缺陷的产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6.3.2.6.9 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应≤0.5m,旋转直径范围应≤2 m。 6.3.2.6.10 线香类产品燃放时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燃放高度>1.0m时)。 6.3.2.6.11 烟雾类产品燃放时不得出现炸筒或明火。 6.3.2.6.12 造型玩具类产品行走距离应≤2m。 6.3.2.6.13 各类烟花产品手柄或手持部分250px内不得装药或涂敷药物。 6.3.2.6.14 摩擦类火花飞溅距离应≤500px。 6.3.2.6.15 架子烟花:“焰火画”、“字墓”应长度一致、密度均匀、不掉药、不断火、焰色效果清晰;“瀑布”不应出现筒体脱落、断火的现象。 6.3.3 试验方法 6.3.3.1 外观质量与标志、包装 用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6.3.3.2 规格尺寸 用相应的符合计量要求且符合相应精度的器具进行测试。 6.3.3.3 牢固性与稳定性试验 6.3.3.3.1 引火线牢固性试验 将样品主体提起,在下垂的弓队线上吊起规定的重物(见6.3.2.4.2.3),观察lmin引火线是否脱落。 6.3.3.3.2 底座安装牢固性试验 拿起底座使主体向下,在下垂的主体上加挂50g重物吊起,观察lmin底座与主体是否分离,并观察产品燃放过程,底座是否脱落或者散开。 6.3.3.3.3 底座跌落试验 将主体(安装底座的产品不摘除底座)应水平状拿住,从400mm高处,向厚度为30mm以上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每个样品重复三次,观察底座是否开裂或跌落。 6.3.3.3.4吊线牢固度试验 在吊线上加50g重物后吊起,观察吊线是否脱落或断线。 6.3.3.3.5 底塞安装平放性试验 将样品直立放置在用硬木板制成的与水平面成12°的斜面上,样品不应斜倒,样品旋转任意角度后,重复上述试验,也不得倾倒。 6.3.3.4药种、药量、安全性能检测 6.3.3.4.1药种采用SN0545中附录A或相关标准方法进行。 6.3.3.4.2药量采用计量合格且符合相应精度的天平进行检测。 6.3.3.4.3吸湿性采用QB/T 1941.5的方法进行。 6.3.3.4.4 成箱产品跌落试验:将成箱产品从12m自由落在较硬的光滑地面上,观察产品是否发生燃烧、爆炸和箱体漏药现象。 6.3.3.4.5 殉爆:在平坦的水泥地面上(场地应符合GB 50161中规定),放置殉爆源即含药量为11g的硝酸盐(黑药)爆竹一个,在它周围的250px、750px的距离上摆放样品。引爆殉爆源,检查并记录整体样品是否燃烧或爆炸。样品数量按GB/T10632中正常批抽取。 6.3.3.4.6 热安定性测定:单个产品药量在100 g以下的,将产品放置在75 ℃土2℃的烘箱中48h后,燃放,观察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单个产品药量在100g以上的,称取50.0g烟火药放置在75℃土2℃的烘箱中48 h后,点燃,观察烟火药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 6.3.3.5 燃放性能试验 6.3.3.5.1 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的检验:用符合计量要求的秒表进行测试。 6.3.3.5.2 发射高度的测定:可选用标杆、测距仪、经纬仪及其他仪器设备测定,允许误差:<30m时士2m,30m~50m时士4m,>50m时士8m。 6.3.3.5.3发射偏斜角的测定:将一直径可改变的铁丝圆圈,水平摆放在距样品喷火口2m高处,圆心与发射点在同一垂线上,调节圆圈直径与发射点构成允许偏斜角度,观察燃放轨道是否穿过铁丝圈,或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测定,允许误差士2°。 6.3.3.5.4 声级值的测定:按QB/T1942的规定进行。 6.3.3.5.5 烧成率:按数量将单位样品逐个燃放,统计出烧成数与未烧成数。 6.3.4 验收规则 按GB/T 10632规定执行。 6.3.5 运输、贮存 6.3.5.1 运输:应符合国家对危险品运输的统一规定。 6.3.5.2 贮存 6.3.5.2.1 产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仓库。仓库应符合GB50161的要求,库房应通风干燥,并备有相应的消防设施。 6.3.5.2.2 产品可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货架)之间主通道应留有≥2.0m宽的运输通道,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在0.45m距离,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5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m。 6.3.5.2.3 仓库的贮存量,应符合GB50161中规定的存药量。 6.3.5.2.4 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三年(含铁砂的产品保质期一年)。 6.4 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 6.4.1 抽样检查的实施程序 6.4.1.1 确定抽样样本量根据产品批量查表1确定样本量。
6.4.1.1.1 表1中批量范围及样本量以该产品实际燃放时的最小单位为单位。摩擦类的产品以最小包装盒为单位,最大样本量为32。小型火箭最大样本量为50,最大批量为5000箱。 6.4.1.1.2 3号~6号礼花弹按表1规定的样本量的60%抽取样品,7号以上礼花弹按表1规定的样本量的30%抽取样品,但最小样本量不得少于3个。 6.4.1.1.3 组合烟花抽样样本量按GB19593规定执行。 6.4.1.1.4 表1、表2规定为燃放性能及药种、药量、药物酸值检验所需最小样本量,如需留样备查,按表1、表2规定加倍抽样。
6.4.1.1.5 产品型式试验按检验实际所需样本量抽样。 6.4.1.1.6 摩擦。 6.4.1.2 抽样规则。 6.4.1.2.1 抽取样本。 6.4.1.2.2 散装产品按分群随机抽样方法抽样 6.4.1.2.3 抽取样本应尽量大可能分散抽取。 6.4.1.3 检查 按照GB10631中的规定执行。 6.4.1.3.1外包装检验:检查整批产品。 6.4.1.3.2内包装及产品外观检验:检查开箱产品。 6.4.1.3.3规格尺寸、引火线及燃放效果检验:检查产品不得少于3个,50发以上组合烟花不得少于2个,鞭炮不得少于2挂(或卷)。 6.4.1.4 判定规则 判定规则按表3规定
6.4.1.5 特殊规定 6.4.1.5.1 对致命缺陷的特殊规定 a为了排除致命缺陷,负责部门可以对提交批进行逐个检查,也可以采取抽样检查方式进行验证检查,一旦发现致命缺陷,则拒收该批。 b已发现有致命缺陷的烟花爆竹,不管它是不是样本的一部分,也不管整批是否接收,都应剔除,并拒收该批。 注:负责部门系指下列部门之一: 供方或需方内部的质检部门; 第三方检验机构; 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的部门。 6.4.1.5.2 不合格品的处理 一旦发现有重缺陷或轻缺陷的烟花爆竹,不管它是不是样本的一部分,也不管批是否接收,都应剔除。 6.4.1.5.3 不合格批的处理 a 因含有不可修致命缺陷而拒收的不合格批,一旦拒收,决不允许再提交。 b 除第a条不合格批外,拒收的不合格批经过返修或返检,剔除不合格品后,允许再提交。 c再次提交批采取正常或加严检查,检查范围是全部类别的缺陷,还是仅仅导致批拒收的特定类别缺陷,应由负责部门确定。 6.4.1.5.4 样本量大于或等于批量的规定 当采用的抽样方案的样本量大于或等于批量时,进行百分之百检查。 6.4.2 连续批抽样方案调整规定 6.4.2.1 除负责部门另有规定外,检查开始时执行正常检查,正常检查方案按表1,表2规定。 6.4.2.2 生产稳定情况下,正常检查连续五批被接收,则转人放宽检查,放宽检查抽样方案为样本量抽取按表1规定减半。 6.4.2.3 正常检查被拒收,立即转人加严检查,加严检查抽样样本量按表1规定加一倍。 6.4.2.4 加严检查被接收,则从下一批开始执行正常检查。 以上就是烟花爆竹验货要求与标准,未完待续,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猫助守Escortcat验货公司提供全方位专业第三方验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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