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 关于欧盟碳关税的基本认识发表时间:2024-07-30 16:39 ‘2023年10月1日起,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简称碳关税法案或CBAM)正式迈入过渡期,将通过2年多的过渡期开展关于CBAM法规和要求的普及和使用实践,过渡期到2025年底结束,并将在2026年至2034年逐步全面实施。根据CBAM的要求,欧盟管理机构将对从境外进口的钢铁、铝、水泥、化肥、氢、电力等特定工业板块产品额外征收碳边境调节费用,简称“碳关税”。 目前国内可以预见到受影响最大的工业类板块将是出口到欧盟或者计划以欧盟为潜在市场的钢铝制品生产企业。欧盟碳关税机制建立的基本背景和其中部分核心概念,以下图片和部分内容引用自欧盟委员会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以及欧盟理事会第2023/956号条例 CBAM机制下的温室气体排放应符合第2003/87/EC号指令附件1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即二氧化碳以及氧化亚氮和全氟化碳(如适用)。在初期阶段,CBAM应适用于商品从生产开始一直到进入欧盟关税领土过程中直接排放的上述温室气体,为确保连贯性,应与EU ETS的覆盖范围保持一致。 CBAM也应适用于间接排放。间接排放是指生产本条例适用商品所需电力在发电时产生的排放。纳入间接排放将进一步加强CBAM的环保效果和助力应对气候变化的雄心。但是,欧盟已经对部分商品采取财政措施补偿电价转嫁的温室气体排放成本所产生的间接排放成本,所以在CBAM初期阶段不应考虑这些商品的间接排放。 过渡条款应在有限期内适用。为此,CBAM在过渡期内不收取任何碳关税,以推动机制顺利施行,降低对贸易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可能性。进口商应按季度申报日历年内上一个季度进口商品的隐含碳排放,列明直接和间接排放,以及已经在国外实际支付的碳价。 过渡期内首次CBAM报告需要在2024年1月31日前提交(2023年最后一个季度的报告),最后一次CBAM报告(2025年最后一个季度的报告)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提交。 EU ETS适用于特定生产过程和活动,而CBAM应针对相应的进口商品。为此,应根据欧洲委员会第2658/87号条例(9)规定的“综合税则目录”(CN)对商品进行分类,同时将进口商品与隐含碳排放挂钩。 为确保从当前的免费配额体系逐步过渡到CBAM机制,CBAM应分阶段逐步适用,同时,CBAM覆盖的行业将逐步取消免费配额。EU ETS免费配额和CBAM两种方式的结合使用和逐步过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导致欧盟商品比进口到欧盟关税领土的商品享有更优惠待遇。 对与欧盟的贸易活动受到本条例影响的第三国而言,欧洲委员会应努力通过公平且符合欧盟国际义务的方式,与之进行沟通交流,旨在探索就CBAM特定要素的实施开展对话和合作的可能性。欧盟委员会还应探索是否有可能达成将第三国碳定价机制纳入考虑范围的协议。欧盟应出于上述目的,向发展中国家和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LDC)提供技术援助。 应与第三国保持对话,同时为开展合作和制定解决方案预留空间,以便在实施过程中明确就CBAM细则做出的具体选择,尤其是在过渡阶段。 CBAM机制的建立需要欧盟与第三国开展双边、多边和国际合作。为此,应该针对拥有碳定价工具或其他类似工具的国家建立一个论坛(如“气候俱乐部”),旨在推动所有国家实施富有雄心的气候政策,为搭建全球碳定价框架奠定基础。气候俱乐部应遵守开放、自愿和非排它性原则,尤其注重实现符合《巴黎协定》的雄心。气候俱乐部可以在多边国际组织的支持下运行,在适当情况下,应促进对减排有影响的相关措施之间的比较与协作。气候俱乐部也应通过确保各成员国气候监控、报告和核查的质量,为欧盟及其贸易伙伴提供沟通交流和保持公开透明的方式,加强相关气候措施的可比性。
在过渡阶段,我们将继续与行业和伙伴国家合作,增强对这一工具的共同理解,确保机制顺利实施,尽可能实现协同效应,在全球范围内推动有效的脱碳方法。欧洲委员会将利用这些信息,在2025年年中完成对条例实施情况的评估,届时也将确定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CBAM机制的最终方法。 CBAM 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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